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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9〕5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为无证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丽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