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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74****6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91民初235号
    案号 (2021)苏1291执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泰州市鑫枫沥青贸易有限公司沥青货款7740000元,此款被告自愿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自2022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2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1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原、被告一致同意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未付款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3四、原、被告余无争议。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6096元,减半收取33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4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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