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568****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7796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编号为KJ-SC-18-01-006、KJ-SC-19-01-001、KJ-SC-19-01-002的《委托进口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款项5147869.18元(含货款5118783.01元、银行费26542.97元、港杂费2543.2元),并据实承担清关提货所产生的进口增值税、港杂费等费用;二、被告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费101200元;5三、被告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为494017.86元;以5147869.1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郭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2元,减半收取260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0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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