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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0]18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益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向李姓驾驶员(现已无法联系)购买柴油,却取得重庆百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05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50001800104,发票号码NO34426544、货物名称:柴油,金额99077.67元、税额2972.33元,价税合计102050元,该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证实虚开,你公司于2019年5月按实际购买金额94370元入帐,现金支付9437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计入2019年5月管理费用,并于当月结转损益,因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未过汇算清缴期,对你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不作处理,由你公司自行调整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检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2019年5月、9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计4页,证明该公司财务状况。证据三:2019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2019年4-6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9月增值税申报表、2019年7-9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5页.证明该公司正常纳税申报情况。证据四2019年2月会计记帐凭证及入库单复印件2页,2019年5月会计记帐凭证及入库单复印件2页。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9页,证明发票虚开。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3页。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长兴益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泽胜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签字确认,并在《税务稽查底稿(二)》上的意见是:情况属实。2020年4月1日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你公司对告知书所列拟处罚事项无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1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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