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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合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69****99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428民初989号
    案号 (2019)云0428执4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元江鸿晟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474122.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74212.22元(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算至2019年4月5日;罚息自2019年4月6日算至2019年7月20日;复利自2017年6月21日算至2019年7月20日),本息合计8948334.27元;并支付2019年7月20日后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1161‰计收;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1161‰计收,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按年进行调整),每年度的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元江鸿晟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保证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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