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合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10069****99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428民初986号 |
案号 | (2019)云0428执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杨理玉于2019年9月5日前偿还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85406.89元(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8年11月29日止;罚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复利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息合计1985406.89元;并支付2019年7月20日后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1.5147‰计收;2019年7月20日后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1.5147‰计收);每年的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 二、被告胡顺清、杨理会、杨陆柒、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理玉的上述第一项所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2669元,减半收取计11334.50元,由被告杨理玉、杨陆柒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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