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308****85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24民初1547号 |
案号 | (2019)闽0124执15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靖国权、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守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守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54223元(含案件受理费5362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守勋负担1300元,由被告靖国权、刘斌、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9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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