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医罚〔2019〕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青紫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3日,新昌县青紫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梁冲、董爱君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320号为顾客开展贴膏药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魏氏磁疗骨痛贴1盒,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30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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