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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8****8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776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2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正源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847005.28元及利息(以14847005.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二、被告苏言军、陈双林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33个高保字第04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葛琦、陈春兰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9为0737-(Ⅰ)-2016-0533个高保字第01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陈立兵、周加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33个高保字第03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陈立群、吕素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33个高保字第02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怀远县华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33高保字第02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33高保字第01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82元,公告费430元,合计125112元,10由被告安徽正源粮油有限公司、苏言军、陈双林、葛琦、陈春兰、陈立兵、周加会、陈立群、吕素芳、怀远县华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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