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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0769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04民初1568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2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借款本金8 1 9 4 1 7 1. 6 5元、期内利息 2 6 6 7 7 3. 3 3元,复利 3 2 4 0. 0 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8 1 9 4 1 7 1. 6 5元与期内利息 2 6 6 7 7 3. 3 3元之和计8 4 6 0 9 4 4. 9 8元为基数,从 2 0 1 4年 9月 2 9日起按年利率 1 0. 9 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费 6 0 0 0元。二、如被告温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陈孝通、李凤莲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陈孝通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国脉花苑 3幢 1 8 0 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 4 4 9 1 6 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最高额 6 6 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朱良星、陈孝通在 2 5 0 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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