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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垫江)食罚〔2018〕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1
    决定机关 垫江县食药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