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7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三类第(三)项第1点规定,对你公司少缴营业税466707.27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572.47元(2015年39704.77元、2016年71867.7元)、土地使用税97790.42元(2015年93521.01元、2016年4269.41元)、企业所得税95137.18元(2015年),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385603.67元(2015年347535.12元、2016年38068.5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四类第(六)项第1点之规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343.54元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即3171.77元(2016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7 |
决定机关 | 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跃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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