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家金、肖军、彭加兵、彭华、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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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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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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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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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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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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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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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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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彭艳红、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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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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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宜春九洲工程有限公司、彭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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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春九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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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原告南京合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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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合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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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袁州区秀江金美铝材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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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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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熊泉清、彭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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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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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业门窗配件批发部、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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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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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赣0302执223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7 | 详情 |
| 2 | (2021)赣0902执2917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1 | 详情 |
| 3 | (2020)赣0981执恢111号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张贵原与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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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2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贵原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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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贵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执2235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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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 2 |
李志锋与张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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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22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志锋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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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志芬: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志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执2296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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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 3 |
原告张贵原与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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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贵原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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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赣0302民初257号原告张贵原与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402721元玻璃款,并按年利率4.35%的1.5倍承担从2018年9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4598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合计448706元;2、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已经不在住所地经营,且电话不详,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曹法官联系电话:0799-66628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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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 4 |
原告张贵原与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家金(36220119670312421X)、肖军(362201197311010437)、何玉梅(36220119650701422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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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1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贵原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彭家金 肖军 何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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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家金、何玉梅:本院受理(2020)赣0302民初1882号原告张贵原与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家金(36220119670312421X)、肖军(362201197311010437)、何玉梅(36220119650701422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402721元玻璃款,并按年利率4.35%的1.5倍承担从2018年9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4598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合计448706元;2、被告彭家金、肖军、何玉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且电话不详,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曹法官联系电话:0799-66628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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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 5 |
原告张湘赣诉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周植祥、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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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3990号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张湘赣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周植祥 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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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湘赣诉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周植祥、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90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曹昆电话:0795-3553001邮寄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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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 6 |
原告张湘赣诉被告周植祥、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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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3990号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张湘赣 当事人- 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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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周植祥、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湘赣诉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询问原告的意见后,本院依法追加了你们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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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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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家忠、肖军、彭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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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执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 当事人-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彭家忠 肖军 彭家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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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忠、肖军、彭家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建辉、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彭华、彭家忠、肖军、彭家金、何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丰城市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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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 8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家忠、肖军、彭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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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执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 被告-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彭建辉 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 彭华 彭家忠 肖军 彭家金 何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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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忠、肖军、彭家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彭建辉、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彭华、彭家忠、肖军、彭家金、何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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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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