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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振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2232****94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922民初329号
    案号 (2019)川0922执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109431
    未履行 7819517.11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四川振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元市粮食储备库支付欠款7,108,050.11元及利息,其中货款本金1,4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货款本金1,6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货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货款本金2,058,050.11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元市粮食储备库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83元,由原告广元市粮食储备库负担985元,被告四川振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2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振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广元市粮食储备库负担300元,被告四川振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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