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环保罚字﹝2018﹞4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94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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