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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郴电龙汇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生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260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37258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4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日期 2018-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皇岛郴电龙汇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五百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五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秦皇岛郴电龙汇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秦皇岛郴电龙汇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二十八元(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秦皇岛郴电龙汇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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