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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银监罚决字〔2017〕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被处罚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贷后管理未尽职。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5
    决定机关 新疆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马建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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