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大厚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350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商初字第00141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日期 | 2016-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立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筱丽借款本金人民币657841.76元,并对其中457841.76元借款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张筱丽自2012年11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赵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筱丽2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1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赵丽伟、南京大厚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赵立庆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原告承担1166元,被告承担10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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