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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青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68****2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1600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青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凌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赵卫杰偿还借款本金21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的计息基数为264万元,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的计息基数为214万元,2017年9月29日之后的计息基数为219.6万元)。 二、驳回原告赵卫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20元,由被告漯河青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凌波共同负担27680元,由原告赵卫杰负担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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