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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万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665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商初字第01661号
    案号 (2016)苏0412执3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艳应于2016年4月8日前向原告江苏永之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典当当金21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综合费用。 二、原告江苏永之成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艳提供的典当质押的质物即车牌号为苏DBN153号轿车行使质权,对质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张艳提供的质物即车牌号为苏DBN153号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江苏永之成典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永之成典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常州万诺玻璃有限公司对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常州万诺玻璃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张艳追偿。 四、原告江苏永之成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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