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万诺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卞华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06655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1民初1686号 |
案号 | (2016)苏0411执2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江焊丝有限公司代偿款13292477.57元及律师费17000元。 二、被告常州万诺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建惠、王加妹对被告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中江焊丝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13292477.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中江焊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857元,减半收取514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428.5元,由原告负担835元,四被告共同负担55593.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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