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海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536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2民初4567号 |
案号 | (2018)津0102执2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4376.86元,原告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以被告为付款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予以必要协助;二、若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付清全部拖欠的104376.86元款项,则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的基础上,还须自2015年7月18日起向原告支付以104376.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且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三、若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付清其所拖欠的104376.86元工程款,则被告无须再支付利息及本案诉讼费;四、原、被告就此了结本案,不再因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二号新城市广场的工程款数额及给付问题发生任何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07.5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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