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鲜易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506****3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1580号 |
案号 | (2020)豫01执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鲜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朱献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鲜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朱献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鲜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鲜易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朱献福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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