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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139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2963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3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借款418,000元;   二、被告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分段计算:以196,350为本金,按年利率12%,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1,650为本金,按年利率7.2%,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96,350为本金,按年利率12%,从2019年7月10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1,650为本金,按年利率3%,从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滕鎏对被告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7.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滕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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