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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5日14时35分至14时45分,被处罚单位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使用车牌号为浙BF1V76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鄞州区华润金钟地块工地出发运输渣土,途径江东南路-百丈路-箕漕街,在箕漕街和雷公巷交叉口开元凯利酒店门口被查,运输方量约10立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6月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0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