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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5日14时35分至11月5日14时45分被查期间,被处罚单位在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车牌为浙BF1V76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鄞州区华润金钟地块工地出发运输渣土,途径江东南路-百丈路-箕漕街,在箕漕街和雷公巷交叉口开元凯利酒店门口被查,当时车辆未安装“全球定位系统”,运载量约10立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5月4日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使用车牌号为浙BF1V76的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4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