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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12日9时,被处罚人宁波宏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靠近赵家大食堂处使用车牌号为浙B3U79V的轻型货车装运建筑垃圾(渣土),装运建筑垃圾数量5立方米。该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实施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并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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