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4日9时00分至11时21分,被处罚单位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使用车牌号分别为浙B2J06R、浙BCB736、浙BN6B57、浙B5L08J的4辆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海曙区石碶街道建庄村工地装载40吨建筑垃圾(每车装载10吨),准备运到鄞州区白鹤街道李惠利医院工地内进行回填,在李惠利医院工地内被查。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0月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3万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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