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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4日9时00分至5月4日11时21分,被处罚单位在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的情况下,使用车牌为浙B2J06R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海曙区石碶街道建庄村工地装载10吨建筑垃圾,运到鄞州区白鹤街道李惠利医院工地内进行回填,在李惠利医院工地内被查。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4月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