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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8日,当事人宁波宏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F1V76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处置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新村一户人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时,途经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042乡道(清源村附近)时被查。该车上装载有轻质砖块、瓦砾等装修垃圾,共约2立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宏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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