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05****003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606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97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优诗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众合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5069.91元;二、被告上海优诗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前给付原告众合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众合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7月28日前给付原告众合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69.91元;三、被告上海优诗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中给付金钱给付义务时,同时支付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上海优诗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7月28日前给付原告众合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七、别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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