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2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7404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75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①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止,即16675元;②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98%计算至2016年7月1日止,即150563.11元;合计167238.11元。⑵罚息:①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9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①借款金额为115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的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16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借款金额为880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计算;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150563.1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9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律师费损失185605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陈亮、杨文敏、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02元,由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陈亮、杨文敏、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①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止,即16675元;②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98%计算至2016年7月1日止,即150563.11元;合计167238.11元。⑵罚息:①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9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①借款金额为115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的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16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借款金额为880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计算;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150563.1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9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律师费损失185605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陈亮、杨文敏、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02元,由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陈亮、杨文敏、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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