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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志元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士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21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初字第05800号
    案号 (2016)豫0191执2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茂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4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志元牧业有限公司、汤阴县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罗志元、罗志刚、张友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茂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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