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552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在杭州湘湖农家乐消费,却取得诸暨市景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7日开具*餐饮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0008719,金额62621.36元,税额1878.64元,价税合计64500元。你单位于2019年1月记入人工成本-职工福利费6300元、记入外包成本-其他补贴58200元,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45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500元,因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检查期间尚未到汇缴期,由你单位自行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决定:处以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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