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37号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40007G法定代表人:陶春风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3日,你公司硫磺装置区备用反应炉在烘炉,硫磺焚烧炉尾气切换接入到脱硫脱硝设施处理,由于切换装置法兰存在漏气,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0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仑听告字〔2021〕9号),你公司在3月15日提出“公司安排检修人员现场已整改,当天下班前已消除漏点,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数据均符合国家标准,公司计划2021年上市,将对我公司上市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免于处罚等申辩意见”。经再次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改变处罚的依据和事实理由,维持原处罚决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所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甬环发[2019]28号)《实施标准》中序号(5-2)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定,综合化工企业有机废气台套数、废气处理设施等裁量因子,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陶春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