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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翠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14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444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款269000元,该款付款方案为: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140000元、4月30日前支付129000元。 二、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一笔140000元定作款同时,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其帐户的冻结。 三、双方一致确认,尚有799000元定作物未交付履行,现双方一致同意履行该部分合同内容。履行方式为: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将标的物(热压板47块,规格为90*1400*3150mm)送至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地点,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支付合同价款799000元。 四、如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收货并支付价款,则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自2017年12月31日起就合同价款799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付清799000元合同价款后,如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则有权要求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 五、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26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7667元,由无锡信通热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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