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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翠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14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邗商初字第00211号
    案号 (2016)苏1003执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7-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长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25万元回购其转让给原告张冀的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0.5%股权;被告袁长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冀125万元年化收益损失(从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10月2日,按年化收益率15%计算);被告袁长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冀违约金(以125万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化收益率30%计算);被告袁长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冀律师费损失87500元;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袁长胜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25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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