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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市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炳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609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温苍商初字第01694号
    案号 (2013)温苍执民字第00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2-26
    发布日期 2014-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超友印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款项3147186.39元及利息(其中2458750元,从2012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另外688436.39元,从2012年1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存放于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区16幢7号厂房内的罗兰五色胶印机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390万元范围内(包括2012温苍商初字第1695号案件确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存放于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区16幢7号厂房内的海德堡速霸CD74型六色印刷机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976万元范围内(包括2012温苍商初字第1695号案件确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区16幢7号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145万元范围内(包括2012温苍商初字第1695号案件确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温州市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中的550万元范围内(包括2012温苍商初字第1695号案件确定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超友印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陈为翔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中的920万元范围内(包括2012温苍商初字第1695号案件确定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超友印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70元,由浙江超友印业有限公司负担,温州市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为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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