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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531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17民初1732号
    案号 (2018)鄂0117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中村、被告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金元偿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其中2000000元自2014年10月20日起算,3000000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算,100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 二、被告孙中村、被告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金元给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孙亚东、被告新疆东疆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金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4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96元,由原告江金元负担30496元,被告孙中村、被告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孙亚东、被告新疆东疆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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