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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中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056****475H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采暖费103889.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4元,被告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4150元,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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