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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67****2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2765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9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微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3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微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以30000元为限); 三、被告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微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州微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6元,由被告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75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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