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8****830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民终1244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34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日新盛龙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 二、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付本金1.4亿元及利息(利息以1.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服务费30万元、担保费用129334元; 三、对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东莞市虎门镇德兴花园步行街地下室(粤房地证字第C2888385号)房产,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俊杰对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俊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141.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55591.66元,由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50000元,由日新盛龙公司、天佶公司、德兴公司、宋俊杰负担80559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20元,由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50000元,由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20元。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9820元,由本院退回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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