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处字〔2021〕2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2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虽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未落实监控措施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0 |
决定机关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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