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传罚〔202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杭州儿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院进行检查,发现:1、在你院二楼一诊室内发现一瓶蓝翡翠免洗手消毒凝胶;2、你院现场不能提供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该产品完整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本机关以你院涉嫌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院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按规定对第二类消毒产品蓝翡翠免洗手消毒凝胶进行查验。2020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院送达了杭卫传罚告〔2020〕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院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你院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院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08月1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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