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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5****5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9616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4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英特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冷暖空调费489710.88元(2018年10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二、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英特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空调费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其中217649.28元自2018年10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17649.28元自2019年10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54412.32元自2020年10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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