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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5****5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97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借款本金1 000万元; 二、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8年10月20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4 133.33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 000 万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7-1至7-7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73693号,总建筑面积1133.59平方米,其中:7-1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239号、建筑面积253.77㎡;7-2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238号、建筑面积127.28㎡;7-3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237号、建筑面积122.80㎡;7-4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236号、建筑面积122.75㎡;7-5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235号、建筑面积133.39㎡;7-6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781号、建筑面积298.88㎡;7-7 号房屋房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5241号、建筑面积74.72㎡)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 12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实创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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