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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达盛皮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313****9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6民初3430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恢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达盛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红日机电有限公司货款35247.6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连云港红日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连云港达盛皮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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