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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793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7民初790号
    案号 (2016)苏0117执1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6-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铁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苏中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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