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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发改价检处〔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液化气供应站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液化气供应站在销售瓶装液化气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供应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液化气供应站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5
    决定机关 区发改局
    法定代表人 姜菊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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