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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市监案字〔2021〕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少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